1、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不约定试用期是合法的;如果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试用期最长为一个月;如果超过一年不足三年,试用期最长为两个月;如果超过三年,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定期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只能在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之间约定一次。
如果是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劳动合同或期限少于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则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的,不设立试用期,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